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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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宁0181民初4314号

王晓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与被告王晓磊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4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晓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偿还透支本金19992.14元,支付利息828.7元,本息合计20820.84元;并以19992.14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支付2022年7月1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复利;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72元,由被告王晓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陈爱军:

本院受理的刘晓明与被告宁夏七彩阳光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彩阳光乳业公司)、杨永成、王淑萍、陈爱军、姚学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刘晓明就(2022)宁0502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胡秀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502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胡秀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支付代偿款19981.79元、保险费3339.9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336.26元,合计24657.97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陈平(642102197503052154):

本院受理(2022)宁0381民初3009号原告王保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第三人陈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确认被告申请执行的第三人陈平位于青铜峡市永丰路274号商业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并停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郭东旭:

本院受理(2022)宁0381民初314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与被告郭东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9881.74元,贷款利息39434.11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9月8日),本息合计129315.85元,剩余贷款利息计至贷款结清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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