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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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记:

原告马平与被告马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2)宁0106民初12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马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马平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7月4日起,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马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王伟(身份证号:640381199004171515)、侯嘉颖(身份证号:640381199001220924)、孔静文(身份证号:640381199206021216)、王凯(身份证号:642102198203171519、任悦(身份证号:640381198701052429):

本院受理(2022)宁0381民初2788号原告宁夏青铜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侯嘉颖、孔静文、王凯、任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王伟、侯嘉颖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7万元及利息11154.64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5月11日,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计98154.64元;2.请求判令被告王凯、任悦、孔静文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景辉: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景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拍卖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兴执字第53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一、被执行人景辉名下位于银川市贺兰县利民东路东方嘉苑御景世家18-27号营业房(产权证号:20104258号)、2-3号营业房(产权证号:20104257号)房屋分别以261463.23元、484249.59元抵顶给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起发生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执行局1305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21民初3579号

袁伟:

本院受理原告振发新能源(宁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超付工程款1036666元,资金占用利息暂计82803.7元(按年利率4.5%上浮50%计算自2021年4月28日至2022年6月28日)并主张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上合计1119469.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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