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323民初2535号
赵轩、李金娟、马文林、杨慧: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轩、李金娟、马文林、杨慧、董文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赵轩、李金娟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34752元,共计154752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5月5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马文林、杨慧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马文林、杨慧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轩、李金娟追偿;四、驳回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5元、公告费440元,共计3835元,由被告赵轩、李金娟、马文林、杨慧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2209号
毛建新、朱国银、屈丽荣: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毛建新、朱国银、屈丽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2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毛建新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2100元、利息48800.93元,共计170900.93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3月7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朱国银、屈丽荣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朱国银、屈丽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毛建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18元、公告费440元,共计4158元,由被告毛建新、朱国银、屈丽荣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2348号
施建国、吕艳文、施建慧、施学贵:
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建国、吕艳文、施建慧、施学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2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施建国、吕艳文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7000元,利息12599.4元,共计89599.4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5月13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随本金清偿);二、被告施建慧、施学贵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施建慧、施学贵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施建国、吕艳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0元、公告费440元,共计2480元,由被告施建国、吕艳文、施建慧、施学贵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2264号
刘景河、吕阳阳、唐玉威、张爱玲、左宝、吕婧:
本院受理原告盐池县中民融盐扶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景河、吕阳阳、唐玉威、张爱玲、左宝、吕婧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刘景河、吕阳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盐池县中民融盐扶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4174.5元、违约金600元、逾期担保费2600元,共计87374.5元;二、被告唐玉威、张爱玲、左宝、吕婧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唐玉威、张爱玲、左宝、吕婧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景河、吕阳阳追偿;四、驳回原告盐池县中民融盐扶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4元、公告费440元,共计2424元,由被告刘景河、吕阳阳、唐玉威、张爱玲、左宝、吕婧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