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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符合政策规定 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赵江水 田磊

【案情简介】

某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期间,在审查谢某某等人贷款资料时,违反《某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按照规定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的规定,以及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部分贷款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贷款必须是缴存公积金半年以上(不允许补缴计算),最高贷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及担保人缴存公积金总额的六倍”的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严格审查,审批同意贷款125万元,造成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97.17万元贷款资金被诈骗无法追回,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杨某某构成玩忽职守罪。

【辩护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上下级政策不一致,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性质时,应当以哪级政策为准?律师结合案情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为被告不构成犯罪,并为其作无罪辩护。主要辩护内容如下:

首先,国家工作人员执行政策应当符合“下位政策不得违反上位政策”的原则。法律有“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执行政策时,也应当坚持下位政策必须符合上位政策的原则,否则无法做到政令统一。

其次,被告人的审批行为符合上位政策的规定,某市的住房贷款规定违反上级的住房贷款规定,而被告人执行的是上级的住房贷款规定,符合执行政策的程序要求,检察机关以下位政策否定上位政策,认定被告人构成玩忽职守罪,属于适用政策错误。

第三,被告人的审批行为与被审批对象的诈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人诈骗,采取的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而其申报住房贷款的审批手续时材料齐全,且形式审查为真实材料,其诈骗行为与被告人审批的贷款金额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没有事实依据。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认定杨某某无罪。

【律师心得】

律师应熟知和掌握案件整个情况,熟悉事件的发生、发展和结果,熟知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立法目的,专家学者对法条的权威解释,熟知被告人具有哪些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只有做到熟悉案情,才能结合法理和法律对案情进一步研究分析,决定是否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以及如何作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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