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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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兴隆旺业商贸有限公司、陈钏: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禹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兴隆旺业商贸有限公司、陈钏、李晓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宁夏兴隆旺业商贸有限公司立即清偿原告钢材款及逾期利息损失590758.30元;2.判令被告宁夏兴隆旺业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0月20日起以85.69吨【688917.60元-25万÷(688917.60元÷134.50吨)】按照每天每吨5万元至2022年10月15日(共360天)的利息损失计154242元,2022年10月15日之后的利息损失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被告陈钏、李晓龙对被告宁夏兴隆旺业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中当事人须知、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2月3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四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马超:

本院受理原告纳翔与被告马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2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纳翔牛羊肉款97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纳娟、李海波、汪玲芝、陈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与被告纳娟、李海波、汪玲芝、陈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纳娟、李海波偿还我行贷款本息78591.59元,其中本金77000元,利息1591.5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9月20日)及2022年9月21日至贷款还清日产生的利息;2.判令被告汪玲芝、陈涛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宁0121民初473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杨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81民初2758号

任新元: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青铜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81民初2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宁夏青铜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新元签订的编号为第00801182021030220564号《富(民/农)卡授信借款合同》;二、被告任新元返还原告宁夏青铜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至2022年8月3日的利息、罚息964.76元;2022年8月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支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原告宁夏青铜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任新元抵押的坐落于青铜峡市南环路4幢03061号房屋【房产证号:宁(2021)青铜峡市不动产证明第Q000046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82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任新元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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