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323民初3155号
蒋耀旗: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新诉被告蒋耀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蔬菜款15932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盐池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2051号
李文斌、万儒凤、张海鹏、刘鑫: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池县支行诉被告李文斌、万儒凤、张海鹏、刘鑫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一、判令被告李文斌、万儒凤偿还原告贷款本息53394.39元,其中:本金50000元,利息3394.39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9月20日)】及2021年9月20日后新增利息;二、判令被告张海鹏、刘鑫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判令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盐池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盐池县人民法院
马家祥:
刁军与汤宇巍、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刁军不服本案判决,故提起上诉。上诉内容: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有误,应当改判为被上诉人偿还不予支持的68.2万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永宁县人民法院
马金荣: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建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1民初3790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一份。【判决如下:被告马金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建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款33万元及利息19923.75元。2022年8月13日之后的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49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马金荣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5000号
刘琴: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金额7873.76元(其中利息、复利1515.01元、消费余额5900元,违约金458.75元(利息、复利、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8月18日,并按照《黄河信用卡信用合约》的约定承担自2022年8月19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