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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娅莱(宁夏)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王金霞与被告娅莱(宁夏)置业有限公司、刘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4民初12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王金霞与被告刘剑于2021年9月30日签订的编号为AJZY-01-2021047的《银川市存量房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娅莱(宁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金霞返还购房款10800元,支付自2022年1月17日至2022年5月5日期间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119.33元,并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70%向原告王金霞支付购房款10800元自2022年5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三、驳回原告王金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王金霞在法定期提出上诉,现依法同时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三庭81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与被告王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81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彧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借款109400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7月21日,利息61850.19元,本息合计171250.19元;以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5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王彧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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