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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学新、周海燕、戎磊、龚学荣: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支行与被执行人龚学新、周海燕、戎磊、龚学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戎磊、龚学荣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贺兰山中路500号清水湾幸福枫景花园1-2-1302室一套以清偿债务。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4执790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通知你本院定于2023年1月18日上午9:30到本院一楼执行接待大厅选取评估机构,限你于2023年2月17日上午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2023年3月4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到,视为放弃权利,本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对上述房屋公开进行拍卖。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6981号

李进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被保险人苏金树车辆损失145200元;2.依法判令被告以1452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5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0时10分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4761号

马悦:

原告保玉兰与被告马忠祥、马金花、马银花、马忠国、马悦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2)宁0104民初4761号民事判决,判令:一、位于银川市庆区清和南街7号3号楼201室房屋(产权证号:2008032606)归原告保玉兰所有。二、原告保玉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被告马忠祥、马金花、马银花、马忠国、马悦支付补偿款20450.6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评估费2430元,合计4730元,由原告保玉兰负担2759元,被告马忠祥、马金花、马银花、马忠国、马悦各负担394.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马悦负担。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2)宁0104民初4761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银河投资有限公司、尤勇:

本院受理原告张兴梅与被告宁夏银河投资有限公司、尤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521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宁夏银河投资有限公司、尤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张兴梅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38219元,共计88219元。案件受理费2006元,公告费480元,共计2486元,由被告宁夏银河投资有限公司、尤勇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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