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21民初3920号
穆克恒: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穆克恒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令:驳回原告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由原告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许彩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夏支行与被告许彩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5民初4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许彩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夏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5202.54元、利息3663.02元,合计28865.56元;2022年11月19日起的利息,以25202.54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四倍即14.6%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夏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2元、公告费300元,由许彩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送达宣判答疑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杨术伟: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宁夏佳影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张海强、杨术伟为宁夏佳影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世纪鑫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审查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1执异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张海强、杨术伟为(2018)宁0121执83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二审判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张学恒: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张学恒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6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学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消费本金37651.6元,分期已摊本金25243.1元,截至2022年6月27日的利息、违约金共计6402.33元,合计69297.03元,并以欠付借款本金62894.7元为基数支付2022年6月2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照年利率14.6%计付;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8元,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73元,被告张学恒负担77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学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号接待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马亮:
本院受理原告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及第三人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裁判被告支付剩余未付租金171663.08元,留购价1元,自2018年9月9日起至2021年4月9日逾期943天,违约金33965.92元,逾期总金额205630元(之后的违约金以租金171663.0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自2021年4月10日起计算至马亮付清租金之日止);2.请求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宁AK329Z的车辆行使抵押权,对该车辆价款优先受偿;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第十六号法庭(线下或线上云审方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