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公告

(2022)宁0104民初12337号

宁夏宁馨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陶慧玲与被告宁夏宁馨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12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宁馨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陶慧玲支付经济补偿金19686.62元,2020年12月14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835.51元;二、驳回原告陶慧玲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7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7399号

王金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交通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大学城驾校遗留学员培训费及其他费用1797261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管理服务费198900元;3.请求判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同业拆借利率支付上述款项利息至款项付清为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40分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4478号

王宏:

本院受理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广斌、杨丽霞、王宏、张胜、黎占虎、宁夏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4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广斌、杨丽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9600元、利息2158638.76元,本息共计5158238.76元;并以借款本金2999600元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支付2022年7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二、被告王宏、张胜、黎占虎、宁夏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宏、张胜、黎占虎、宁夏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广斌、杨丽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08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共计48508元,由被告刘广斌、杨丽霞、王宏、张胜、黎占虎、宁夏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 2022-12-19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49863.html 1 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