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公告

(2022)宁0104民初11384号

宁夏宁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友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

原告王银与被告宁夏宁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登仁、宁夏友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11384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宁夏宁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登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银支付欠款7万元并按每年7.8%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2421号

宁夏宁馨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伊建佳与被告宁夏宁馨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12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宁馨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伊建佳支付经济补偿金11910.19元,2020年12月14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938.73元;二、驳回原告伊建佳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7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2358号

宁夏宁馨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尚凤环与被告宁夏宁馨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12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宁馨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尚凤环支付经济补偿金11588.22元,2020年12月14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456.68元;二、驳回原告尚凤环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7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2350号

宁夏宁馨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冯浩与被告宁夏宁馨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12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宁馨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冯浩支付经济补偿金52159.74元,2020年12月14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1692.81元;二、驳回原告冯浩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7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2-12-19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49862.html 1 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