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公告

(2022)宁0106执恢991号

高庆华、刘凯、蒋宏业: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周剑韬与高庆华、刘凯、蒋宏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李佳蕾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事项为:“终止对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京能天下川小区56号楼3单元202室房产的拍卖、查封执行程序。”现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执行听证室307召开听证会(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李建设:

原告赫敏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5民初2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赫敏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300元,由赫敏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西夏区人民法院兴泾镇人民法庭送达宣判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2557号

孙正龙、左慧霞: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正龙、左慧霞、王荣波、 孙淑香、赵帅、孙秋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2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孙正龙、左慧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43232元,共计143232元;2022年6月29日以后的逾期利息,根据《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王荣波、孙淑香、赵帅、孙秋月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王荣波、孙淑香、赵帅、孙秋月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正龙、左慧霞追偿。案件受理费3165元和公告费440元,共计3605元,均由被告孙正龙、左慧霞、王荣波、孙淑香、赵帅、孙秋月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3249号

吴欣忆、郭晓珍: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欣忆、齐晓明、董文全、郭晓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3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吴欣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81127元,共计281127元;2022年7月7日以后的逾期利息,根据《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齐晓明、董文全、郭晓珍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齐晓明、董文全、郭晓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欣忆追偿。案件受理费5517元和公告费440元,共计5957元,均由被告吴欣忆、齐晓明、董文全、郭晓珍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 2022-12-20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49989.html 1 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