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202民初3694号
宁夏银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嘴山市皓泰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银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202民初3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宁夏银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石嘴山市皓泰热力有限公司供热工程建设费788312.02元,违约金236493.60元,合计1024805.62元。案件受理费14024元,由被告宁夏银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宁夏银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你公司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虎玉文:
本院受理原告李志鹏与被告虎玉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4民初27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王团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同心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2595号
高园: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园、杨娅莉、高峰、高建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23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高园、杨娅莉共同偿还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064.77元及利息1569.71元,本息合计49634.48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7月29日,之后利息随本金清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还清;二、被告高峰、高建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高峰、高建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园、杨娅莉追偿。案件受理费1040元、公告费440元,共计1480元,由被告高园、杨娅莉、高峰、高建强共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将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3296号
宗银兵: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龙诉被告宗银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23民初3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宗银兵偿还原告张海龙借款本金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40元,共计490元,由被告宗银兵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将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2637号
贺越男: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贺越男、贺国林、贺国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23民初2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贺越男偿还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835.74元及利息5331.85元,本息共计96167.59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6月1日,之后利息随本金清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还清;二、被告贺国林、贺国兰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贺国林、贺国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贺越男追偿。案件受理费2204元、公告费440元,共计2644元,由被告贺越男、贺国林、贺国兰共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将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