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381民初2398号
沈立军(身份证号:640102197510141233)、谢梅芳(身份证号:64038119761112122X):
本院受理原告毛国爱诉被告张立新、李金良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沈立军、谢梅芳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2.判令被告沈立军、谢梅芳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自2013年4月30日起付至借款全部付清为止);3.判令被告张立新、李金良对上述借款、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审判作风监督卡、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黄鹏、李辉:
本院受理原告洪波与被告黄鹏、李辉、宝康市政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中卫市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502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黄鹏、李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洪波支付工程款108935.32元、利息8269.1元,并以108935.32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6日起,按年利率4.15%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洪波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2022)宁0324民初2470号
马彦龙、马雯、马彦飞:
本院受理原告王刚与被告马彦龙、马雯、马彦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324民初2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由被告马彦龙、马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刚为其偿还给宁夏同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韦州支行的借款本金70000元;2.被告马彦飞对上述借款在35000元份额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被告马彦飞履行担保责任后,可向被告马彦龙、马雯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彦龙、马雯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同心县人民法院下马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同心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3027号
李国栋:
本院受理原告盐池县恒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国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国栋偿还原告盐池县恒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月还款8752元;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盐池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盐池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