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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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宁夏安驰冷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宋超英与被告沙杰敛、宁夏安驰冷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凤区一大队二楼交通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田亚:

本院受理原告丁洪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81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准许原告丁洪珍与被告田亚离婚;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丁洪珍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青铜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6425号

彭浩宇:

原告陈竹香与被告彭浩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2)宁0104民初1642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彭浩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陈竹香借款12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5900元,由被告彭浩宇负担。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2)宁0104民初16425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3357号

王佳琦: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玉河与被告杨杰、王佳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2)宁0104民初1335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杨杰、王佳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玉河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4.5万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2年8月1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杨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玉河偿还借款本金9.0025万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2年8月1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王佳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玉河偿还借款本金57.4万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2年8月1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86元,原告刘玉河已预交19641元,退还原告刘玉河855元,由原告刘玉河负担4171元,由被告杨杰、王佳琦负担1461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杨杰、王佳琦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6424号

马小龙、白婷: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众联启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小龙、白婷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64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小龙、白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众联启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0000元及违约金8000元;二、驳回原告宁夏众联启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3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马小龙、白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111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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