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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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金翠玲:

本院受理原告杨依召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5民初4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金翠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杨依召货款35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计344元(实收344元),由金翠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王安安: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与被告王安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51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柴丽宝:

本院受理原告黄静与被告柴丽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45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马奋虎:

原告宁夏伊麦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奋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4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奋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宁夏伊麦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4元,由原告宁夏伊麦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5元,由被告马奋虎负担669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381民初2924号

宁夏忠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候亨全与你、潘廷勇劳动争议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第一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492818元,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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