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4民初12492号
韩福罗:
本院受理的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福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12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韩福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编号为CNZKHP002021379462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81825.54元,违约金8408.3元,合计90233.84元;二、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有权就案涉租赁物(车辆型号为ZZ5047CCYF341CE143的重汽豪沃轻卡一台,车架号:LZZ1BAFB9JE714405;发动机号:180807815637;车牌号陕USV985)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205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456元,由被告韩福罗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7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5201号
王鑫:
原告宁夏连汉互娱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鑫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2)宁0104民初15201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原告宁夏连汉互娱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鑫签订的《业务委托协议》于2022年11月18日解除;二、被告王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连汉互娱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6435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4民初152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6640号
喻红燕: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与被告喻红燕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66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喻红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9869.52元、利息7624.10元,并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继续支付自2022年4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喻红燕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金融共享法庭办公室(银川市兴庆区湖滨东街205号三楼308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3545号
赵文明: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与被告赵文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35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赵文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9990.47元、利息10847.81元,并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继续支付自2022年3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1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赵文明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金融共享法庭办公室(银川市兴庆区湖滨东街205号三楼308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