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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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宁0104民初14817号

许惠: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与被告许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48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许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89546.98元、利息166101.06元,并按照年利率24%继续支付自2022年3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7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许惠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金融共享法庭办公室(银川市兴庆区湖滨东街205号三楼308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4834号

李世豪: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与被告李世豪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48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世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6463.88元、利息7816.26元,并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继续支付自2022年3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7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世豪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金融共享法庭办公室(银川市兴庆区湖滨东街205号三楼308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6630号

白志敏: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与被告白志敏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66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白志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3832.39元、利息4887.88元,并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继续支付自2022年4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7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白志敏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金融共享法庭办公室(银川市兴庆区湖滨东街205号三楼308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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