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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宁0323民初2195号

韩永峰、李鹏程、余喜梅、李天宝、张占琴: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永峰、李鹏程、余喜梅、李天宝、张占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2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韩永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8010.4元,利息47562.9元,本息共计165573.3元,2022年3月7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李鹏程、李天宝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鹏程、李天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韩永峰追偿;三、被告余喜梅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韩永峰所负上述担保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余喜梅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韩永峰追偿;四、被告张占琴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韩永峰所负上述担保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张占琴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韩永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2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韩永峰、李鹏程、余喜梅、李天宝、张占琴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3312号

张军:

本院受理原告马俊义诉被告张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俊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租货原告御景园小区2-2-802室(含地下室)合同期间及逾期租住期间产生的房租费和物业费等费用8191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中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3440号

宁夏盐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灿邦电气(宁夏)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盐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灿邦电气(宁夏)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贷款45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40元,共计594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与本案有关的所有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民初13895号

王立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38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立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韩桃借款本金2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52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立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湖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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