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东、李向梅:
本院受理原告盐池县中民融盐扶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波告王成东、李向梅、姚建强、曹小萍、薄耀辉、王子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成东、李向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盐池县中民融盐扶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金80000元,利息2553.81元,本息共计82553.81元;2021年11月22日之后的利息按照约定清偿:二、被告王成东、李向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盐池县中民融盐扶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2600元、违约金600元,共计3200元;三、被告姚建强、曹小萍、蒋耀辉、王子璇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姚建强、曹小萍、蒋耀辉、王子璇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成东、李向梅追偿;四、驳回原告盐池县中民融盐扶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44元,公告费440元,共计2384元,由被告王成东、李向梅、姚建强、曹小萍、蒋耀辉、王子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王成东、李向梅:
本院受理原告盐池县中民融盐扶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建强、曹小萍、王成东、李向梅、蒋耀辉、王子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姚建强、曹小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盐池县中民融盐扶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2109.98元,本息共计82109.98元;2021年11月22日之后的利息,按照约定清偿:二、被告姚建强、曹小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盐池县中民融盐扶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逾期担保费1950元、违约金450元,共计2400元;三、被告王成东、李向梅、蒋耀辉、王子璇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成东、李向梅、蒋耀辉、王子璇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姚建强、曹小萍追偿:四、驳回原告盐池县中民融盐扶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17元,公告费440元,共计2357元,由被告姚建强、曹小萍、王成东、李向梅、蒋耀辉、王子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1)宁0521破1号
本院根据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8月5日裁定受理宁夏宏岩矿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2月24日指定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担任宁夏宏岩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本院定于2023年1月6日14时30分在中宁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召开宁夏宏岩矿业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会议采用网络会议的方式,在“破栗子-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召开,具体说明及参会指引等管理人将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中宁县人民法院
张旭东:
原告吴广富诉张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5民初44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张旭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广富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二、张旭东应以50000元为本金,年利率3.65%支付自2022年9月2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吴广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300元,由张旭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