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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马锐:

原告王薪诉被告马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3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薪偿还借款2万元,支付利息138 元,本息共计20138 元,并自2022年5月10日起继续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以借款2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2元(立案时已减半收取)、公告费900元,由原告王薪负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马锐负担案件受理费15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52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金贵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民11133号

陈国忠:

本院受理原告白怀宇与被告陈国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指南、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保全裁定书。起诉要点:依法确认原告于2005年2月12日与被告所签《银川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依法判决被告将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银新苑三区5-4-301室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过户在原告名下,费用按规定缴纳;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凤区一大队二楼交通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魏岩: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晓平与被告魏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7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魏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晓平装修款10000元、利息853.83元(截止至2022年4月21日),并支付原告2022年4月22日至本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二、驳回原告王晓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魏岩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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