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公告

贺权:

本院受理韩云与你、施明刚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47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施明刚、樊磊、贺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韩云偿还借款本金281320元,支付利息165020.09元,合计446340.09元,以2813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支付2022年5月27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施明刚、樊磊、贺权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信访接待大厅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4857号

马少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万军与被告马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4857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判决如下:被告马少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万军借款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马少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崇兴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翟爱军:

原告银川市住房保障中心与被告翟爱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5民初47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银川市住房保障中心与翟爱军关于银川市西夏区西夏公寓1号楼407室房屋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翟爱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银川市住房保障中心位于银川市西夏区的西夏公寓1号楼407室房屋;二、翟爱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银川市住房保障中心房屋租金5434.8元,并以月租金181.16元为标准向银川市住房保障中心支付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的租金;三、翟爱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银川市住房保障中心违约金1630. 44元;四、驳回银川市住房保障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实际收取计216元,由翟爱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2080号

裴飞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池县支行与被告裴贵科、石艳梅、武海波、裴飞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裴贵科、石艳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池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596.85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12月20日),共计52596.85元,2021年12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本案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随本金清偿;二、被告武海波、裴飞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武海波、裴飞童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裴贵科、石艳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5元,公告费440元,由被告裴贵科、石艳梅、裴飞童、武海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 2022-12-23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50604.html 1 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