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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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宁0323民初2081号

裴飞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池县支行与被告武海波、苏娅潇、裴飞童、裴贵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进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武海波、苏娅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池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599.72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12月20日),共计51599.72元,2021年12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本案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随本金清偿;二、被告裴飞童、裴贵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裴飞童、裴贵科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武海波、苏娅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0元,公告费440元,由被告武海波、苏娅潇、裴贵科、裴飞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2078号

裴飞童、王晶: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池县支行与被告裴飞童、王晶、裴贵科、武海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裴飞童、王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池县支行借款本金49998.8元,利息2588.37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12月20日),共计52587.22元,2021年12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本案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随本金清偿;二、被告武海波、裴贵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武海波、裴贵科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裴飞童、王晶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表1115元,公告费440元,由被告裴飞童、王晶、裴贵科、武海波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海正安: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李玉明与被上诉人宁夏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正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李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宁03民终9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同心县人民法院(2021)宁0324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宁夏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李玉明劳务费3000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1100元, 由被上诉人宁夏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正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第七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郭永祥:

本院受理上诉人朱新华与被上诉人郭永祥、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民终959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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