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成、张自东:
本受理原告郝占林与被告蔡禄、第三人郭成张自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蔡禄支付原告郝占林房屋租赁费35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郝占林的其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9元,公告费660元,共计1479元,由原告郝占林负担776元,被告蔡禄负担703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地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7211号
霍鹏:
本院受理原告商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8393.84元(自2020年4月4日起至2022年6月13日止),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廷军:
本院受理上诉人银川第一市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忠成、原审第三人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廷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4民终1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银川第一市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民初11684号
杜煜:
本院受理原告赵龙与被告杜煜、马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中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6民初11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杜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赵龙款项4000元;二.驳回原告赵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你们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刘春艳:
本院受理原告李风琴、伊振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221民初4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春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风琴、伊振江借款246000元;二、驳回原告李风琴、伊振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李风琴、伊振江负担1044元,由被告刘春艳负担475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春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