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艳:
本院受理原告伊振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221民初4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春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伊振江借款5万元;二、驳回原告伊振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伊振江负担443元,由被告刘春艳负担110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春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7096号
曹建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冬梅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7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冬梅与被告曹建东离婚;二、婚生子曹金业由原告李冬梅抚养至其年满18周岁,被告曹建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月底前支付曹金业抚养费500元。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冬梅负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曹建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新法庭2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6416号
王瑞: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2)宁0104民初1641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王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供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费142000元;二、被告王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供销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4560元;三、驳回原告宁夏供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瑞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少年家事审判庭811办公室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