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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宁0104民初15387号

周忠:

原告李剑与被告周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15387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周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剑支付工程款13万元并按年利率4.75%支付自2016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3.85%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7172号

王为贤、王传清:

本院受理原告何建忠与被告王为贤、王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7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为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何建忠偿还借款75000元,违约金61742元,并以借款7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何建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23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823元,由被告王为贤负担。被告王为贤、王传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1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张如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如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67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如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租金40545.52元,并按照年利率4.35%支付租金自2019年3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二、原告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张如辉名下宁AJ098Q号车辆(车架号为LFV2A1BS9G4514127)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11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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