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6民初15117号
马志文:
本院受理原告李涛诉被告马志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返还房屋;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5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欠付物业费电梯费2000元;4.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欠付暖气费5810元; 4.请求依法判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刘承毅:
原告王存军与被告刘承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2) 宁0106民初149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承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存军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暂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20320元,合计120320元; 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存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承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杨文亮:
本院受理原告王波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522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王波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李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叶发强:
本院受理原告金慧与被告叶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吉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西吉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