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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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杨燕弟:

原告蒙佳琪、蒙佳怡与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422民初3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杨燕弟每月26日前分别支付未成年子女蒙佳琪、蒙佳怡抚养费各3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交纳计900元,由原告蒙佳琪、蒙佳怡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吉县人民法院

宁夏兰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胡子翔: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会霞、宋秀云、陆琴、刘倩倩、苏梅、张萍、薛丽娟、王珠、张金莲、徐海妮、贺国威、李爱花、朱碧琴、黄伟、张文秀、刘帅、张磊、方海生、文进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521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宁夏兰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胡子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会霞工资5880元,宋秀云工资4763元,陆琴工资3357元,刘倩倩工资4236元,苏梅工资3692元,张萍工资16567元,薛丽娟工资18640元,王珠工资4131元,张金莲工资10038元,徐海妮工资5645元,贺国威工资10270元,李爱花工资11164元,朱碧琴工资5006元,黄伟工资23017元,张文秀工资2461元,刘帅工资2007元,张磊工资6037元,方海生工资6790元,文进工资87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8元,公告费480元,共计3828元,由被告宁夏兰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胡子翔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银川萨法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江波、周春玲、包俊、母义俊: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一秀华冠商贸有限公司、宁夏劲海瑞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川萨法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银川时速一千商贸有限公司、宁夏聚佰家商贸有限公司、高劲松、韩莉、江波、周春玲、包俊、母义俊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银川一秀华冠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3894521.18元;二、被告银川一秀华冠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1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以代偿款3894521.1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的两倍计算);三、原告宁夏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高劲松质押的其持有的被告银川一秀华冠商贸有限公司的90%股权{出质股权数额1800万元/万股,质权登记编号(银)内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00042号}折价、变卖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宁夏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江波质押的其持有的被告银川一秀华冠商贸有限公司的10%股权{出质股权数额200万元/万股,质权登记编号(银)内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00043号}折价、变卖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银川萨法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银川时速一千商贸有限公司、高劲松、韩莉、江波、周春玲、包俊、母义俊对被告银川一秀华冠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银川一秀华冠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六、驳回原告宁夏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156元,由原告宁夏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476元,被告银川一秀华冠商贸有限公司、银川萨法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银川时速一千商贸有限公司、高劲松、韩莉、江波、周春玲、包俊、母义俊共同负担36680元;公告费2100元,由被告银川一秀华冠商贸有限公司、银川萨法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银川时速一千商贸有限公司、高劲松、韩莉、江波、周春玲、包俊、母义俊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 2022-12-27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50965.html 1 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