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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白尚: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30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返还长城牌汽车一辆(车牌号宁CV9992号;车架号LGWCA3197FC001055),并协助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二、被告白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被告白尚全部未付租金32360.6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236.06元;三、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应就上述第一项判决所述的车辆与被告白尚协议折价,或者将该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白尚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白尚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出部分归被告白尚所有;四、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0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4元,被告白尚负担706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白尚负担。限你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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