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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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宁0104民初15741号

罗忠明、罗鹏: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忠明、罗鹏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垫付款59006.21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11417.7元(暂按垫付款的日利率万分之三从垫付之日的第二日计算至2022年5月31日止,此后要求按此标准计算至代偿款结清之日止),以上两项合计70423.91元;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名下的抵押车辆(车架号LDCA13R47B2050681)具有抵押权,对车辆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7516号

李晓俊、杨涛、周艳、纪慧新:

本院受理原告杨国庆与被告李晓俊、杨涛及第三人周艳、纪慧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李晓俊、杨涛共同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638383.84元,并支付利息15460.25元(1.以319191.92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日算至2022年9月8日,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为12232.48元;2.以319191.92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1日计算至2022年9月8日,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为3227.77元),共计653844.09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用等由二被告承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范成:

本院受理原告谢跃东与被告范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1506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范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谢跃东支付房租物业费、暖气费60000元、违约金138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50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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