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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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宁夏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被告曹伯容、曹志华、宁夏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1386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曹伯容、曹志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借款本金256338.91元、利息4747.87元,并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5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宁夏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曹伯容、曹志华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38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君:

本院受理原告李晓玲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赔偿手机修理费、手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各项损失共计1353元;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事故第一巡回法庭(办公地点: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三楼322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刘皇胜、马志权:

本院受理原告黄占明与被告刘皇胜、马志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145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刘皇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黄占明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17902.22元,并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7月14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马志权对被告刘皇胜的上述债务在被告刘皇胜的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马志权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皇胜追偿。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45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青海:

本院受理原告新疆昌吉市夏伟货运部运输队与被告马青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1422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马青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新疆昌吉市夏伟货运部运输队欠款22000元,并以欠款22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6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新疆昌吉市夏伟货运部运输队其它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25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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