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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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杨峰、徐军辉:

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窦辉、黄华、杨峰、徐军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3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窦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97800元,支付利息266989.5元,本息合计1064789.5元;以797800元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支付2022年6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二、被告黄华、杨峰、徐军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华、杨峰、徐军辉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窦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30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共计16930元,由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57元,被告窦辉、黄华、杨峰、徐军辉负担14173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朱宝玉:

本院受理原告杨海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521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宝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海峰借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杨海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80元,共计780元,由被告朱宝玉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中宁县人民法院喊叫水法庭(长山头法庭一楼)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张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521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支付未付租金18425.57元,留购价1元,共计18426.57元;二、被告张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769.69元(自2019年1月28日至2021年9月28日);2021年9月29日之后违约金以未付租金18425.5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至租金实际支付之日止;三、原告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对登记在被告张喜名下车牌号为宁EAQ956号抵押车辆的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元、公告费720元,共计1074元,由被告张喜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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