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慧: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39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6229号
李应鹏、马得梅、马永吉: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远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应鹏、马得梅、马永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2)宁0104民初16229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李应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夏远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车款22760元,承担违约金4552元;二、被告马得梅、马永吉对被告李应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李应鹏追偿。案件受理费54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应鹏、马得梅、马永吉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月牙湖法庭(11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5426号
李超、任振卿、任文东: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中宁青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超、任振卿、任文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超立即支付原告房款2700000元;2.判令被告任振卿、任文东对以上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返还在办理过户登记过程中原告垫付的各项费用共计132217.5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5972号
段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15972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段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保险赔偿金4826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少年家事审判庭(81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7250号
邓永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靳国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104民初17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邓永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靳国华货款10000元,逾期利息9640元(截至2022年10月28日),并按照年利率14.6%标准支付原告邓永华货款10000元自2022年10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91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邓永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新法庭2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