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4民初17296号
郑亚虹、刘浩、李建华、张全:
本院受理原告熊焰与被告郑亚虹、刘浩、李建华、张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撤销原、被告于2017年2月19日签订的还款协议;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大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杜智远与被告卢洲洋及第三人宁夏大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1481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不得执行银川市兴庆区广夏新村7号楼1单元4号房屋;二、确认银川市兴庆区广夏新村7号楼1单元4号房屋为原告杜智远所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48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6690号
高林智: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林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2)宁0104民初166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高林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10874.7元,违约金2174.94元,合计13049.64元;二、如被告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高林智名下车牌号为宁A1J235猎豹牌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元,由被告高林智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月牙湖法庭(110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6689号
金学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学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2)宁0104民初16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金学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126640.5元,违约金25328.1元,合计151968.6元;二、如被告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金学军名下车牌号为宁A65V00起亚牌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9元,由被告金学军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月牙湖法庭(110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