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303民初2049号
安振银: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娟、马海峰、张学兵、安振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被告张娟、马海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7000元,支付利息85430.62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12月19日,以后产生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19.44%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张学兵、安振银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张娟、马海峰追偿;三、案件受理费5280元,由被告张娟、马海峰、张学兵负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安振银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2)宁0303民初2484号
马国俊:
本院受理原告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林、李少忠、马国俊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被告王金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6031.67元;二、被告李少忠、马国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金林追偿。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金林、李少忠、马国俊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国俊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金鹏:
本院受理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221民初4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金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代偿款13963.79元、保险费734.91元,共计14698.70元。案件受理费16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68元,由被告金鹏负担。限你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审管办50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田振虎:
本院受理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221民初3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田振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代偿款25300.46元、保险费524.14元,共计25824.60元。案件受理费44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046元,由被告田振虎负担。限你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审管办50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杨帆:
本院受理原告闫卫兵诉被告杨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退还装修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罗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