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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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赵宁:

本院受理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221民初4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赵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代偿款24853.09元、支付保险费671.13元,合计25524.22元。案件受理费43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赵宁负担。限你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审管办50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韩福州:

本院受理原告李风莲与被告韩福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作出(2022)宁0106民初8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韩福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李风莲交付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盈南家园二期29号楼3单元602室房屋;二、被告韩福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李风莲房屋租金(损失34957.81元,并按照每月700元的标准,给付自2022年5月23日起至实际搬出之日的房屋租金(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2元,由原告李风莲负担136元,被告韩福州负担706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韩福州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民初7019号

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大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支付原告砌块材料款126033.46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支付原告托盘损失费333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34553元(以逾期付款金额126033.46元为基数按起诉时同期贷款利率7%自2018年5月20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并按照上述标准主张至上述款项支付完毕止;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25373元;以上四项合计:219259.46元;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2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6民初70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名下宁夏银行东城支行银行账户(账号:04000140300000726);二、冻结被申请人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黄河银行正源街支行银行账户(账号:5013721900015);上述一、二项保全金额共计219259.46元。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石贵平、张万国:

原告张现华与被告石贵平、张万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2018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1162号

张学富、王彦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仲林与被告张学富、王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2)宁0104民初11162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张学富、王彦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仲林借款856283元、利息176593元,并按照年利率15.4%支付自2022年1月28日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3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学富、王彦红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月牙湖法庭(11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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