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4民初14935号
马伟、李宁:
本院受理的原告田力与被告马伟、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合计20万元,自2022年8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15.4%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以上合计20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09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5997号
宁夏紫尚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晋宇与被告孟庆祥、宁夏紫尚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5997号民事判决书、(2022)宁0104民初1599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宁夏紫尚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晋宇偿还借款10万元、支付利息131516.7元,并按年利率14.8%向原告李晋宇支付10万元借款自2022年4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孟庆祥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77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宁夏紫尚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孟庆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瑞泰特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田生文与被告宁夏瑞泰特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1472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宁夏瑞泰特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田生文交付全新东风EM10纯电动车一辆,如被告宁夏瑞泰特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在前述期间内交付车辆,则立即向原告田生文返还购车款53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47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