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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宁04民初36号

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李维库与被告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固原鼎新房地产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作出(2022)宁04民初36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得执行位于宁夏彭阳县栖翠苑小区2号楼1单元1001室房屋。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宁0303民初2401号

刘涛:

原告路传永与被告刘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2401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被告刘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路传永支付剩下劳务费27765.12元,并退还4600元押金;二、驳回原告路传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4元,原告路传永负担115元,被告刘涛负担60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涛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艾芳:

本院受理原告全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221民初4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艾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全涛借款30000元,支付利息665元,共计30665元;二、被告艾芳以借款本金30000元,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全涛自2022年7月2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期间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404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高平、高白白、马保明、马小荣、王志荣、寇俊梅: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221民初3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高平、高白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4308.37元,本息合计64308.37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10月12日),2022年10月1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依照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利率计算;二、被告马保明、马小荣、王志荣、寇俊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高平、高白白、马保明、马小荣、王志荣、寇俊梅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陶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1794号

乔利: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179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乔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63072.8元及逾期保险费4253.65元,并以上述保险理赔款及逾期保险费合计67326.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6月2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资金占用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094元,由被告乔利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4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4448号

雍莉萍、林凯:

原告雍玉玲与被告雍莉萍、林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444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雍莉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雍玉玲借款364000元,并按照年利率3.7%支付自2022年6月2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雍玉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94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0294元,由被告雍莉萍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4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4654号

拓锦钊、陈霞:

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拓锦钊、陈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465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拓锦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332元;二、驳回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拓锦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4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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