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4民初15461号
宁夏蓝驰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原告屈鑫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546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宁夏蓝驰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屈鑫欠款198672.6元,并按照年利率2%支付自2019年8月30日至欠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059元,由被告宁夏蓝驰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4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5465号
马治强: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与被告马治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546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马治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4995.75元,支付利息、滞纳金共计8507.59元,并按照年利率14.8%支付该透支本金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及滞纳金;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984元,由被告马治强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4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5521号
李太、尤建芳:
原告宁夏众联启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太、尤建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552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李太、尤建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众联启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0623.78元,并以80623.7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7月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二、被告李太、尤建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众联启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6124.7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826元,由被告李太、尤建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4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6475号
汪晓青:
原告唐明敏与被告汪晓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647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汪晓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唐明敏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649733.33元,并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的四倍继续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400元,由被告汪晓青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4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5220号
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曲阜市平安信息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2)宁0104民初1522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曲阜市平安信息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费378100元,并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378100元欠付运费自2020年11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697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月牙湖法庭(11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强强: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马强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1300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马强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6257.60元,支付利息14334.17元,并按照年利率14.8%支付该透支本金自2022年2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马强强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30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4879号
解丽生、郁晓凤、宁夏思源高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奥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小朋:
原告杨芳珍、方志锋、黄旭春、宁夏向亮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冬梅、第三人宁夏思源高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解丽生、郁晓凤、宁夏奥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小朋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撤销(2021)宁0104执异261号执行裁定书,不得追加四原告为(2018)宁0104执206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2.请求依法解除(2018)宁0104执2060号执行案件中对四原告采取的所有执行措施;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