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303民初1900号
宁夏格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大河乡龙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永和、宁夏格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被告李永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大河乡龙源村村民委员会借款163332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大河乡龙源村村民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66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李永和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6911号
褚广鹏: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西街支行与被告褚广鹏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6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褚广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西街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3767.26元,支付利息4495.90元,并按年利率15.4%支付本金13767.26元自2018年6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西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2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西街支行负担705元,被告褚广鹏负担257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5983号
张永东:
原告马慧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598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张永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马慧玲借款本金101000元;二、被告张永东以7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12月2日至该笔借款实际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3月13日至该笔借款实际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056元,由被告张永东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4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5449号
王瑞: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王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5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1699.22元,支付利息1140.24元,并按年利率15.4%支付本金11699.22元自2022年6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4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负担33元,被告王瑞负担121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