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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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宁0104民初16899号

李成学: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行与被告李成学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6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成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行信用卡本金5800元、支付利息2239.12元,并按照年利率15.4%支付本金5800元自2019年6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行负担6元,被告李成学负担50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6905号

马保华: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行与被告马保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6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保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行信用卡本金26044.95元、支付利息2159.28元,并按年利率15.4%支付本金26044.95元自2022年5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8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行负担213元,被告马保华负担505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6939号

童海霞: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与被告童海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6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童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信用卡本金4504.54元,支付利息459.93元,并按年利率15.4%支付本金4504.54元自2022年3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负担19元,被告童海霞负担50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6950号

陆学东: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与被告陆学东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6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陆学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信用卡本金20067.88元,支付利息10067.26元,并按年利率15.4%支付本金20067.88元自2018年11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66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负担813元,被告陆学东负担553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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