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2022)宁01民终5155号

马小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与被上诉人马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民终51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区2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田进孝: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522民初2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田进孝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王小芳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田进孝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速裁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田彦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余小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522民初2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田彦祥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余小成借款9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359.79元。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田彦祥负担109元,原告余小成负担6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田彦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速裁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赵健:

本院受理原告买义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522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健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买义贵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速裁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张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6民初16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23462.4元、支付利息13236.44元,合计36698.84元,并以透支借款本金23462.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付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6元,公告费600元, 由被告张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湖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2023-01-03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51570.html 1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