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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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彦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与被告蒋彦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4民初13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蒋彦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5026.85元、利息6640.29元,共计21667.14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6元,公告费300元,共计716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负担86元,被告蒋彦华负担63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邓锐:

本院受理的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7455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9489.50元、利息4735.12元,并按照年利率14.8%支付2021年11月1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99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20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韩丽娟:

本院受理的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7442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2781.11元、利息6914.11元,并按照年利率14.8%支付自2018年11月1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891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20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志军:

本院受理的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7453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4686.24元、利息24044.50元,并按照年利率14.8%支付2022年3月2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005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20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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