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执1858号
宁夏金开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金开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你逾期未履行本院(2021)宁01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宁夏金开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商务办公楼3号房(证号:宁2021兴庆区不动产权第0027934号)和位于贺兰县桃林南街宏基花园1组团S-3-E号房屋(证号:宁2021贺兰县不动产权第0006237号)进行评估拍卖。现通知你于2022年2月8日下午15时前往本院西区联系承办法官选取评估机构。于2022年3月15日到本院西区505办公室领取评估报告书,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于领取评估报告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如无异议请及时关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的拍卖信息。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相应权利,我院将依相关法律法规如期进行。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7811号
黑富贵、田进兰:
本院受理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黑富贵、田进兰、第三人宁夏新盛源商贸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二被告支付租金305631.40元、留购价100元;2.二被告支付逾期罚息8235.92元;3.二被告支付违约金61126.28元;4.原告对案涉车辆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差旅住宿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7846号
固原经济开发区兴源货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正贤、张正彪、第三人固原经济开发区兴源货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张正贤支付租金72568.23元、留购价100元;2.被告张正贤支付逾期罚息3172.27元,并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张正贤支付违约金14513.65元;4.被告张正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原告对案涉车辆宁DF163挂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由二被告承担。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郭曼: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久和顺商贸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399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郭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久和顺商贸有限公司偿还货款2304元,并以230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支付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20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