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4民初16548号
马成: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与被告马成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654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马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1778.62元、利息5306.46元、管理类费用7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11元,由被告马成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4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桂华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毅与被告桂华利、刘满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5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桂华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毅劳务费135000元。案件受理费3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桂华利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5123号
银川市兴庆区萍水相粉小吃店: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自骞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萍水相粉小吃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5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银川市兴庆区萍水相粉小吃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郭自骞货款14025元、利息189.08元,并按照年利率3.7%继续支付该货款自2022年9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银川市兴庆区萍水相粉小吃店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3930号
何玉楠:
本院受理的原告崔桂英与被告何玉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3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玉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崔桂英货款11000元、利息295.64元,并按照年利率5.005%继续支付该款自2022年3月3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何玉楠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