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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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有银:

本院受理原告李鹏云与被告田有银、马建云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2)宁0104民初14212号民事判决书。因原告李鹏云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要求:1.撤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2)宁0104民初142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111办公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1761号

高永祥:

本院受理原告杨彦云、叶军与被告石和平与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决撤销(2022)宁0104执异256号执行裁定书,不予追加杨彦云、叶军为(2018)宁0104民初8473号被执行人;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少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陈斌:

本院受理原告黄泉贵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32750元;3.判令被告承担租赁期间物业费、采暖费17105元;4.判令被告按合同支付三个月违约金75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华丽: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川市融汇源乡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丽、王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5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原告宁夏银川市融汇源乡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260元和利息283952元以上共计564212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王玉辉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玉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丽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2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华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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