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4民初16522号
史新美: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与被告史新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652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史新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9467.05元、利息2460.92元、分期手续费216.80元、管理费用6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80元,由被告史新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4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202民初3475号
巩蔚凌: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被告巩蔚凌银行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2)宁0202民初3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巩蔚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偿还截至2022年7月13日的借款本金24499.05元、利息403.4元、分期手续费539.97元,上述合计25442.42元;2022年7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支付;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的其他的诉讼请求。如义务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巩蔚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你亦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宁夏拉赫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顺发模板租赁站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