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马飞) 同心县法院法官针对近期发生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组织巡回审理,邀请小区居民现场观摩,实现了良好的普法效果。
原告某物业服务公司因被告业主3年未交纳物业费,经催告无果,将被告一纸诉状告上法院。对此,作为被告的业主怨言颇多:“这3年,物业公司什么服务都没做好,单元门口的垃圾不及时处理,家里设施坏了也是我自己找人维修,既然物业起不到作用,我为什么不能拒绝交纳物业费?”被告的话引起许多业主的共鸣。对此,法官解释道:物业服务费是用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所归集的费用。如果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不得拒绝支付物业费。
听了法官的解释后,被告业主当场支付了物业费,并表示再遇到同样的问题,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物业公司也表示以后会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业主,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