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与被告杨海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宁0381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海涛返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欠款本金12870.63元,并支付利息3136.12元、违约金1544.37元,合计17551.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39元、公告费700元,合计939元,由被告杨海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宁夏圣光宜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凌:
本院受理原告中卫市欧福莱陶瓷店与被告宁夏圣光宜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502民初3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中卫市欧福莱陶瓷店的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银川吉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董敬泉、董进军: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肖全庚与被执行人银川吉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肖全庚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事项为:“依法追加董敬泉、 董进军为(2011)金民初字第1751号民事判决书的被执行人”,因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24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307办公室召开听证会,逾期将依法缺席审查和裁决。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联银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张健、张航: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党生宝与被执行人宁夏联银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党生宝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事项为:“追加被申请人张健、张航为(2011)金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的被执行人”,因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24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307办公室召开听证会,逾期将依法缺席审查和裁决。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黄怡凡:
本院受理的刘玉忠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0353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玉忠支付由原告刘玉忠代为垫付的采暖费及物业费共计1594.23元,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3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20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杨鑫、马步成、雅宁:
本院受理原告姜淑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王涛:
本院受理的关于银川市红玉实业有限公司与肖永武、银川市兴庆区濮洁洗涤中心、孙巧玲、王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银川市红玉实业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申请事项为:“1.依法解除银川市红玉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银川市胜利南街1217号300平方米的房屋查封,解除封条。2.依法解除对涉案洗涤设施设备进行扣押。”现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我院现定于2023年2月21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307办公室召开听证会,逾期将依法缺席审查和裁决。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