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宁0106执1322号
宁夏大漠红枸杞产业有限公司、施继龙: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蒙江与被执行人宁夏大漠红枸杞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蒙江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事项为:“依法追加施继龙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20)宁0106执1322号申请执行人王蒙江与被执行人宁夏大漠红枸杞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被执行人”,因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28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307办公室召开听证会,逾期将依法缺席审查和裁决。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王学林:
本院受理原告秦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81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学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秦涛借款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秦涛负担150元,被告王学林负担45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王学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瞿靖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21民初4734号
毛才超、王桂贤: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鹏、王钧、周学明、毛才超、王桂贤、张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张鹏清偿原告贷款本金267万元、挂欠利息973114.36元,利息2503969.92元(利息暂算至2022年10月8日)及贷款还清为止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本息合计6147084.28元;2.请求判令被告王钧、周学明、毛才超、王桂贤、张洁对被告张鹏的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陈思思: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学万诉你及黄金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宁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民初242号
银川康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雪琴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宁夏嘉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锐与你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宁01民初242号民事裁定书,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区410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宁0202民初4202号
李智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志福、郑春香、李智峰、李洪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2022)宁0202民初4202号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志福、郑春香偿还原告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0万元,利息1059398.34元,共计5359398.34元;2.依法确认原告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福、郑春香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对位于大武口区永乐南路永欣园43-103号【宁(2016)石嘴山市不动产权第D04132号】,大武口区裕民南路裕充巷2幢2号,2-1号,2号【宁(2017)石嘴山市不动产权第D00191号】抵押房产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被告李志峰、李洪娜对诉讼请求1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